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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
 
发布时间:2010.06.28 新闻来源:刑事辩护中心─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旗下 浏览次数:
 
 

    单位犯罪是区别于个人犯罪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根据刑法第30条之规定,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主体特征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如前所述,单位这个概念比法人更为广泛,除法人以外还包括非法人团体。虽然单位一词在以往我国社会生活中曾经被广泛使用,甚至是一个使用率极高的法律用语,但严格地说它不是一个法律用语。也就是说,单位一词并无确切的法律涵义。根据刑法第30条之规定,单位犯罪这一概念中的单位,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也就是单位犯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特征

    从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来看,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基本上是故意,但也存在个别过失犯罪。在单位故意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动机。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主要是为了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加以区别。个人犯罪一般是为谋取个人利益,也就是所谓谋取私利。而单位犯罪则是为谋取单位利益,这里的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有所不同。但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单位犯罪限于经济犯罪?这个问题尚有待研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单位犯罪都是经济犯罪,因而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意图。但这里的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似应作广义的理解,在某些情况下,它并不意味着必定能够获取违法所得,而是指为本单位的局部或者暂时利益而实施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三、客观方面特性

    单位犯罪在客观上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犯罪。单位犯罪,其犯罪行为本身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应根据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予以认定。单位犯罪的特点在于:这种犯罪行为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客观上的重要区别。

    从单位犯罪行为上看,可以将单位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不纯正的单位犯罪,这种犯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个人构成。在一般情况下,都是不纯正的单位犯罪。二是纯正的单位犯罪,这种单位犯罪不能由个人构成。例如刑法第327条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犯罪,就只能由上述单位构成,而不能由个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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